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531號
即 原 告 陳鴻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錢潮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萬58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