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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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1017號
法定代理人  龔勢方
訴訟代理人  王自強
被   告  駱婷
訴訟代理人  駱貞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
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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