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1017號法定代理人 龔勢方 訴訟代理人 王自強 被 告 駱婷 訴訟代理人 駱貞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