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550號
被 告 陳宏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9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宏洋竊盜,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98年度易
字第1048號判決」,應更正為「98年度簡字第4112號判決」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