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912號
原   告  劉雅萍
被   告  謝尚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
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而涉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之規
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之
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6,000,000
元,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500,000元之十倍以
上,又原告已於本院100年10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
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予以裁
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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