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460號
原   告  黃惠君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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