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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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廖炤順
代 理 人  王令冠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巨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准予法律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會審查表影本一
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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