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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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407號聲請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劉薏茹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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