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35號上訴人 翁宗謚 被上訴人 廖俊瑋 寄臺中雙十路○○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1年9月1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共同上訴人 劉秀勤 已就第二審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尚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