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政緯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緯因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違反法律之嚴重性,於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遭查獲後,復犯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之情節態樣,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