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高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啟芳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1萬2,875元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萬2,29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萬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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