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08號原告 黃丞國 被告 楊恆菊
陳三郎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達原告,於同年10月1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