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58號原告 陳瑩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
劉尹惠 律師被告 黃蕙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5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林秉賢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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