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8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8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施金樑 右當事人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交訴字第○九二○○七三三一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嘉義市,自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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