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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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9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何國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陸佰肆拾柒元之延遲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壹佰貳拾叁之延遲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九十九元之延遲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