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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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涂佩琳 債務人邱林苜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收取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