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74號原告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己○○、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077,91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2,7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1,70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補費之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