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三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憑證號碼│種類│張數│單位│備考││號│證券種類││││││├─┼──────────────┼─────────────────┼──┼──┼────┼───┤│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五─D四─0一─0三六一三0─二││壹│五二二四││││元大多多基金受益憑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