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91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理人 涂育綸 債務人 楊志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陸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