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自願性離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30號上訴人 紀魯明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5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30號請求確認非自願性離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上訴理由及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