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殘渣夾鏈袋,毛重零點貳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哲健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業經檢察官於民國102年9月5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559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殘渣夾鏈袋一個(毛重0.291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219公克)經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結果,送驗殘渣夾鏈袋一個(毛重0.291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3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3244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見102年度聲沒字第426號卷第3頁)。從而,本件送驗之扣案物品既確係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自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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