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 吳美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榮木吳金榮吳喜久 、曾令 漢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474,85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1,024元,扣除前於調解時已分別由原告吳美芝、被告吳榮木、吳金榮三人(本院102年度新調字第96號裁判費5,000元),及被告吳榮木(本院102年度新調字第97號裁判費5,000元)所繳裁判費共10,000元外,尚應補繳411,02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任婉筠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3,000元/㎡×土
地面積3390.75㎡×原告持分1/5=15,597,450元㈡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5,000元/㎡×土地
面積152.23㎡×原告持分1/5=761,150元㈢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3,400元/㎡×土地
面積1019.48㎡×原告持分1/5=4,771,166元㈣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4,659元/㎡×土地
面積1392.64㎡×原告持分1/5=6,868,222元㈤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3,000元/㎡×土地
面積1134.44㎡×原告持分1/5=5,218,424元㈥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3,000元/㎡×土
地面積258.77㎡×原告持分1/5=1,190,342元㈦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6,200元/㎡×土地
面積63.80㎡×原告持分1/5=334,312元㈧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2,600元/㎡×土
地面積124.31㎡×原告持分1/5=561,881元㈨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2,600元/㎡×土
地面積58.23㎡×原告持分1/5=263,200元㈩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3,140元/㎡×土地
面積632.32㎡×原告持分1/5=2,926,377元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3,400元/㎡×土地
面積76.38㎡×原告持分1/5=357,458元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3,400元/㎡×土地
面積11.11㎡×原告持分1/6=43,329元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3,140元/㎡×土地
面積114.07㎡×原告持分1/5=527,916元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3,140元/㎡×土地
面積1524.12㎡×原告持分1/5=7,053,627元上開㈠至合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474,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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