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彬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經員警以聯勤204場製造之毒品檢驗盒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嗎啡、海洛因反應(含袋重0.24公克),復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0.091公克、檢驗後淨重0.082公克),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1年5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97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南市警化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頁、101年度偵字第5845號卷第31頁)。可徵,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取樣0.009公克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