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0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陳青來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簡璽容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