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0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楊明佳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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