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38號原告順宏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甲○○之住所為「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惟本院依該址送達結果,卻經郵政機關以「應受送達處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該裁定已於94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本裁定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楊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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