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啟熏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4年7月7日裁定並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尹良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