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21號債權人乙○○即原告號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債務人三達機械有限公司即被告
峖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以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元或等值之華南銀行土城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捌佰伍拾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捌佰伍拾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侵害原告所研發設計之新型第180244號、第181627號專利等情,已據提出專利證書2件、工業技術研究院專利侵害鑑定報告1件為證,雖對於假扣押之原因未能盡釋明之責,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欠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