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英一律師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