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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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六六號聲請人 鐘文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指定管轄,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八四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述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下稱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說明其對於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而對於該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再審事由,則未加以敘明。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鄭雅萍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日
M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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