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11號原告 紀思羽 被告 盧偉江 臺中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6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59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2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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