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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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抗告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三號聲請人 翁振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翁明甘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抗告事件,對於本院一○○年六月三十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八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述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無資力,請求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為其論據,然其提出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無法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之再審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鄭雅萍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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