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23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法定代理人丙○○
、28訴訟代理人戊○○
甲○○被告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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