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8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2632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201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於本院第十四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耀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