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313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三一三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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