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741號原告 駱雅萍 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丙○○」,應更正為「駱雅萍」;事實理由欄第四頁第一、四行中,「丙○○」應更正為「乙○○」、「被告丙○○」,應更正為「被告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