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0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鴻笙選任辯護人周威良律師
蔡政憲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01、111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吳鴻笙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檢察官與被告均不服,分別於民國106年7月11日、4日提起上訴。嗣被告於106年7月3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於本院卷可稽。揆之上開規定,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死亡之事實,自有未洽。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依上開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