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五О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量字第2626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判決(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769號),科罰金新台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一日,緩刑貳年確定。不料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三月一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同法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十年度交訴字第84號),並已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之判決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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