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444號聲請人 莊政美 (即 莊金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掛失止付通知書所稱被繼承人莊金昌等2人為何意?應明確列明被繼承人為何?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