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損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五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南洋杉樹,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因不滿台中水湳航空站所種植之南洋杉樹過高,擋到其家族經營之便民停車場所提供予商家設置之廣告看板,且該航空站對外之通路,使用到其家族之土地,因故未辦理徵收等紛爭,竟明知大量密集施用肥料,足以導致樹木枯死,乃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十三、十四日深夜,趁無人注意之際,攀附在該航空站右側即靠近便民停車場之圍牆上,將含有銨態氮之肥料,接續施倒於土壤內,致栽植於該圍牆旁之南洋杉樹六顆枯死,足生損害於台中水湳航空站。
二、案經台中水湳航空站訴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於前揭時間,攀附在台中水湳航空站之圍牆上,將肥料傾倒在該航空站內所栽種之六顆南洋杉樹之事實,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自己種植花草,剛好有用餘之肥料,才單純對南洋杉樹施肥,並無使該樹木枯死之故意云云。經查:㈠右揭事實,業據台中水湳航空站主任乙○○及職員丙○指述綦詳,並有現場照片十幀及該航空站之監視錄影系統所攝錄翻拍之照片二張在卷可憑。㈡經警將被告所自行提出之不明液體,連同現場所採集之土壤,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化驗結果,該不明液體中銨態氮含量為4586MG\L,土壤樣品中銨態氮含量351MG\KG,有該所藥物毒物檢驗報告表一份附卷可憑,足證被告確有對上開樹木傾倒含銨態氮之液體無誤。㈢上開南洋杉樹係栽植於台中水湳航空站前廣場之花圃,為開放供旅客自由出入之區域,並未設置進出之管制,是被告如係單純對樹木施肥,大可正大光明為之,何須於深夜,攀爬在該航空站之圍牆上,施倒含銨態氮之肥料?況連續對樹木施以大量之尿素肥料,易致樹木死亡,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實,被告竟連續於三日之深夜,為此非比尋常之舉動,顯見其確有以連續大量施肥之方式,使樹木枯死之故意。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乃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毀損樹木之罪證已臻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其先後三日施倒含有銨態氮之肥料,係基於同一之毀損犯意,接續實施,以達成使樹木枯死之目的,屬單一犯罪之接續舉動,公訴人認係出於概括犯意之連續犯,尚有未洽。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對台中水湳航空站之另十六顆南洋杉樹,亦有大量施倒肥料,使之枯死之毀損犯行。然此部分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對與其家族土地相鄰以外之南洋杉樹施倒肥料之行為。經查:台中水湳航空站職員丙○到庭陳稱:監視系統僅攝錄到與被告土地相鄰之部分,且清查監視錄影帶之結果,除八十八年七月十二、十三、十四日外,未發現被告有其他施倒肥料之行為,又全部栽種之南洋杉樹有五十三顆,目前已枯死四十多顆,最近枯死之時間是八十九年一月間等語。是既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對與其家族土地相鄰以外之南洋杉樹施倒肥料之行為,且該地點種植之南洋杉樹,在八十八年九月即被告未繼續施倒肥料以後,仍陸續枯死,則除被告施倒肥料以外之樹木,其枯死即無證據足以認定係被告所為,此部分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其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單純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丶第四十一條丶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丶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丶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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