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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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2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0五七號、第一五七二二號、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五0四號、第一五0五號、第一五三七號),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