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27號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魏愛玲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27號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