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原告 江素琴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 王正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浩宇 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關於被告甲○○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同條第2項並規定,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或其他得以辨別特定其身分之資料,致無從特定其身分,亦無法送達文書,此部分起訴不合程式,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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