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3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302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10月1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徐美麗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