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文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肆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文玉於民國90年6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60556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緣相對人黃文玉於民國92年6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04486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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