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O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O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執聲鈞字第一二二一號、九十一年執字第四五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秩序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O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確定。
於緩刑期前即八十四年十月十三日犯強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以九十一年上訴字第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一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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