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0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0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復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一月二十八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六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並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