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文錦 即 玄德 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樵慶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36,16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