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兼訴訟代理 丙○○即 秋旺 得意速.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8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對於系爭金額不爭執,雖辯稱目前無力清償,然按有無資力
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
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
清償之事由,是本件原告請求為有理由。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