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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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3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世豪 律師
被   告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複代理人   謝玉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
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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