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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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3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世豪 律師
被 告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複代理人 謝玉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
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