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96號
原 告 麥俊偉
被 告 謝瑜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
以107年度南簡補字第3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7年2月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
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曾美滋